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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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