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