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准予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租赁经营、特许经营企业依法领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标注“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