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乏燃料启运前,核电站营运单位与托运人应当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和重量;托运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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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