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乏燃料启运前,核电站营运单位与托运人应当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和重量;托运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