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乏燃料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和具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