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以及辐射监测报告、运输说明书、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等材料。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 托运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材料的,承运人不得开展乏燃料运输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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