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乏燃料运输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乏燃料道路运输转移装运、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等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通过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乏燃料,对接驳水上、铁路运输的短途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路线固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一年内有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