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及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响应。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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