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乏燃料运输结束后,托运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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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