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乏燃料运输结束后,托运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乏燃料运输结束后,托运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