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乏燃料装卸场地、码头开展装卸作业,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设备;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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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