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乏燃料运输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