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乏燃料运输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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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