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所申领的各项批准文件的要求开展乏燃料运输活动,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输条件,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乏燃料运输活动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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