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已建成桥梁的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费用,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跨越长江桥梁桥区航标维护管理费用问题的复函》(国经贸运〔1995〕204号)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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