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对于正在建设的桥梁所设置在水上的桥区航标,在桥梁竣工后,由桥梁建设单位移交长江航道局统一维护管理,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道管理部门各负担维护费用的一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