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在桥梁开工前,桥梁建设单位应与长江航道局商定施工期的桥区航标设置方案,并负责建设,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