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在桥梁开工前,桥梁建设单位应与长江航道局商定施工期的桥区航标设置方案,并负责建设,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