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桥区航标应按国家标准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其有关经费纳入桥梁工程总概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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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