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桥区航标应按国家标准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其有关经费纳入桥梁工程总概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