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流已建、在建桥梁的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本规定所称桥区航标,是指在建设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及其建成以后,为保障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而设置的航行标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