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流已建、在建桥梁的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本规定所称桥区航标,是指在建设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及其建成以后,为保障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而设置的航行标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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