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桥区航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