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长江干流其它跨河建筑物需设置助航标志时,参照本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