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因在特殊河段建设桥梁,经论证需要增设的航标及其他设施,可由航道管理部门与桥梁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由桥梁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