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因在特殊河段建设桥梁,经论证需要增设的航标及其他设施,可由航道管理部门与桥梁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由桥梁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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