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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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