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