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