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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