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