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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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