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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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