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