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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