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