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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