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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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