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