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