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