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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