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