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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