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