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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