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