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