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