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十三条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