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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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