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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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