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