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的中等职业学校。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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