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中国残联、教育部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