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为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和非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融合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新建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不超过3年的建设期。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标准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