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学校应落实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加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按照育训结合、内外兼顾的要求,面向在校残疾学生和社会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并积极承担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机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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