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校园、校舍和设施,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16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残疾人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电子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有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盲、聋生电子阅览室,报刊种类5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和学生总数的20%设置。

资源中心(教室):要根据办学规模和本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需求建立适度大小的资源中心,根据残疾学生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及专业人员,为本校学生提供职业能力评估、个别化教学指导、考试辅助和转衔教育服务;同时为本地区的有关学校和机构提供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和相关服务。

设施、设备与实训基地: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每个专业要有相对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要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服务、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及生活所需专用场所和特殊器具设备。

信息化: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及适合各类残疾人学习的教育教学资源,并参照同类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数字校园。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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