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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