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