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第九条

集中情形是A和B新设合营企业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新设合营企业案”,A和B按照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高低排序。

集中情形是A和B等两个以上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经营者通过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的,案件名称中关于子公司的处理,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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