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第六条
集中情形是A收购B部分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部分资产(或业务)案”。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资产(或业务)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和D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部分业务案”,不需要含有C和D的名称。
经营者通过子公司收购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中关于子公司的处理,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