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第六条

集中情形是A收购B部分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部分资产(或业务)案”。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资产(或业务)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和D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部分业务案”,不需要含有C和D的名称。

经营者通过子公司收购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中关于子公司的处理,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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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