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第五条

集中情形是A和B收购C股权的,一般情况下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收购C股权案”,A和B按照收购股权比例高低排序;如果只有A通过集中取得了控制权,B并未取得控制权,则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

集中情形是A和B等两个以上经营者收购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等经营者收购C股权案”。

集中情形是A和B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E收购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收购C股权案”。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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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