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第五条
集中情形是A和B收购C股权的,一般情况下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收购C股权案”,A和B按照收购股权比例高低排序;如果只有A通过集中取得了控制权,B并未取得控制权,则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
集中情形是A和B等两个以上经营者收购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等经营者收购C股权案”。
集中情形是A和B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E收购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收购C股权案”。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集中情形是A和B收购C股权的,一般情况下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收购C股权案”,A和B按照收购股权比例高低排序;如果只有A通过集中取得了控制权,B并未取得控制权,则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
集中情形是A和B等两个以上经营者收购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等经营者收购C股权案”。
集中情形是A和B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E收购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收购C股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