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条集中情形是A收购B、C等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等n家公司股权案”,n为被收购的公司数量。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