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第四条

集中情形是A收购B、C等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等n家公司股权案”,n为被收购的公司数量。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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